電子郵件信箱
tp369059@mail.post.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維護契約期滿時,如本公司尚未完成接續本案維護服務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維護契約之條件及價款繼續負責進行本案維護服務,最多以6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憑帳號:00042001,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00元劃撥儲金收據,或至本公司金山大樓勞安處採購科(臺北市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繳納現金,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一)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註: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
(二)外國廠商:
1、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本採購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投標時應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附加說明
一、105.9.22更正公告:1.投標須知第42點 2.維護契約第30及31頁 (詳更正對照電子檔)
二、105.10.12更正公告:1.投標須知第10點 2.建議書徵求說明書第25頁(詳更正對照電子檔)
截止投標期限:民國105年10月14日17時00分前
開標時間:民國105年10月17日10時00分
附註:已電子領標之廠商,請自行上網下載,至本公司領標之廠商,請至本公司免費領取相關招標文件。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注意是否有更動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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