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254 已決標公告

投遞用速客達機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05/08/1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光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906,517
原始預算
$ 5,390,000
底價金額
$ 4,928,000
決標折數
99.5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5.8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柯克芳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3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聯絡人 柯克芳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3
傳真號碼 (02)23969290
電子郵件信箱 chihping@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5/08/11
原公告日 105/08/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憑帳號:00042001,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00元劃撥儲金收據,或至本公司金山大樓勞安處採購科(臺北市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繳納現金,不具名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5/08/16 17:00
開標時間 105/08/17 14:3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7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6萬9,5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者,於投標時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無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履約者免附具) 本採購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4.履約能力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一)決標之次日起120 日內完成施工(註5)後函知本公司辦理驗收。 (二)驗收合格之次日起20 日內交車完畢。 【得標廠商量產前得先製作1輛請本公司郵務處會同郵件投遞人員先行測試,測試合用後再量產。】 (三)驗收後,如發現有不符規範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二、履約能力證明文件: (1)2016年份最新車種之原廠型錄(若為外文型錄須有中文說明【註1】)。 (2)行政院環保署最新標準之「車型排氣暨噪音審驗合格證明」【註2】或保證符合下列標準之切結書: A.污染排放標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六、七條民國96年7月1日實施之排放標準。 。 B.噪音管制標準: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民國104年1月1日實施之第5期管制標準。 C.車型年:2016。 (3)與標的車輛有關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日期為2016年(含)以後。 (4)投標廠商須提供己設立符合下列規定之原廠品牌實體招牌店面與門牌地址相符之維修服務據點(自營或特約修理店或服務站)表(該表應列出據點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或承諾於本案驗收前設立之證明文件: A.於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管轄區域,廠商須各提供30家以上資料相片佐證。 B.於其他各縣、市(基隆、新竹及嘉義)管轄區域,廠商須各提供15家以上資料相片佐證。 C.外島縣(澎湖縣、金門縣)管轄區域廠商須提供2家以資料相片佐證。 【註1:除提供原廠型錄外,尚可包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俾利本公司於審標時審核規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且該型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不得於日後補送或更換。】 【註2:測試合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可先行繳驗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公司及負責人等印章),正本於驗收前再行繳驗。】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08/16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柯克芳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3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聯絡人
柯克芳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3
傳真號碼
(02)23969290
電子郵件信箱
chihping@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5/08/11
原公告日
105/08/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憑帳號:00042001,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00元劃撥儲金收據,或至本公司金山大樓勞安處採購科(臺北市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繳納現金,不具名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5/08/16 17:00
開標時間
105/08/17 14:3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7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6萬9,5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者,於投標時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無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履約者免附具) 本採購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4.履約能力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一)決標之次日起120 日內完成施工(註5)後函知本公司辦理驗收。 (二)驗收合格之次日起20 日內交車完畢。 【得標廠商量產前得先製作1輛請本公司郵務處會同郵件投遞人員先行測試,測試合用後再量產。】 (三)驗收後,如發現有不符規範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二、履約能力證明文件: (1)2016年份最新車種之原廠型錄(若為外文型錄須有中文說明【註1】)。 (2)行政院環保署最新標準之「車型排氣暨噪音審驗合格證明」【註2】或保證符合下列標準之切結書: A.污染排放標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六、七條民國96年7月1日實施之排放標準。 。 B.噪音管制標準: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民國104年1月1日實施之第5期管制標準。 C.車型年:2016。 (3)與標的車輛有關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日期為2016年(含)以後。 (4)投標廠商須提供己設立符合下列規定之原廠品牌實體招牌店面與門牌地址相符之維修服務據點(自營或特約修理店或服務站)表(該表應列出據點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或承諾於本案驗收前設立之證明文件: A.於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管轄區域,廠商須各提供30家以上資料相片佐證。 B.於其他各縣、市(基隆、新竹及嘉義)管轄區域,廠商須各提供15家以上資料相片佐證。 C.外島縣(澎湖縣、金門縣)管轄區域廠商須提供2家以資料相片佐證。 【註1:除提供原廠型錄外,尚可包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俾利本公司於審標時審核規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且該型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不得於日後補送或更換。】 【註2:測試合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可先行繳驗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公司及負責人等印章),正本於驗收前再行繳驗。】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08/1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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