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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於決標次日起1年6個月內,經雙方同意得以原契約各項標的物單價為上限,議價再增購總金額不逾本案契約價金總額20%之標的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現場購買或請至郵局劃撥之收據(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定。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採購是否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是 (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外國廠商應出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4.廠商應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工)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之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5.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105年10月6日第1次上網更正公告:更正招標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二】105年10月11日第2次上網更正公告:更正招標文件之「招標規範」,修正內容如下:
一、招標規範參、二、(一)、7(P.8)修正為:「須具備一體成型硬體按鍵,可鍵入0-9、Backspace、Enter、ESC、方向鍵等功能鍵,除0-9、Backspace、Enter功能鍵外,可運用function key鍵設定提供前述功能,且按鍵須具備LED背光。」;招標規範肆、二、(四)(p.24)一併修正。
二、招標規範參、二、(一)、8(p.8)修正為「須具備3.7吋(含)以上,解析度為480X800(含)以上像素,含背光之觸控式彩色螢幕。」;招標規範肆、二、(四)、(p.24)一併修正。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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