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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憑帳號:00042001,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00元劃撥儲金收據,或至本公司金山大樓勞安處採購科(臺北市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繳納現金,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7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四、取消參考圖片附件(一)(二)(三)(四)(五)(六)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分2批平均交貨:
第1批: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5工作天內,先提供10捲樣品送至本公司勞安處轉送資訊處協助測試,其中1捲由資訊處留存外,其餘9捲轉送受配局測試;樣品送測試逾期,每日計罰新臺幣1,600元;如測試不合格,須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再提供10捲樣品送至本公司勞安處轉送資訊處協助測試;測試次數逾2次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得標廠商應於測試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交貨完畢。
第2批:自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30日內交貨完畢。【以上天(日)數除另有載明以工作天計算外,均以日曆天(依契約第7條第3款)規定計算】
*
*於截止投標期間內,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或釋疑公告。
*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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