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058 已決標公告

新竹郵局投遞股郵件投遞前分揀業務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亦德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1,528,124
原始預算
$ 12,841,436
底價金額
$ 12,825,313
決標折數
89.89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
機關代碼 3.15.83.9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51 - 郵政及專差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劉瓊芬
聯絡電話 (03)5256006
機關代碼 3.15.83.9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東區東門街51號5-7樓
聯絡人 劉瓊芬
聯絡電話 (03)5256006
傳真號碼 (03)5283511
電子郵件信箱 postsc07@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甲方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本契約預估契約總價金(20%)為上限。 2.履約期滿,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得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重新議價後續約,以2次為限,每次1年。 3.履約期滿,在甲方未招得適當承攬廠商或人員負責工作前,乙方應依契約條件價款及其他規定繼續負責本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4個月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2/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東門街51號5-7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貳佰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2/21 17:00
開標時間 106/02/22 10:00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東門街51號7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陸拾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東門街51號7樓勞安(總務)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年4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總公司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5.投標廠商切結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特定資格(與本案招標標的同性質實績之證明): 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具有完成與郵件分揀同性質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300萬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500萬元整,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2/2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9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劉瓊芬
聯絡電話
(03)5256006
機關代碼
3.15.83.9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東區東門街51號5-7樓
聯絡人
劉瓊芬
聯絡電話
(03)5256006
傳真號碼
(03)5283511
電子郵件信箱
postsc07@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甲方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本契約預估契約總價金(20%)為上限。 2.履約期滿,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得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重新議價後續約,以2次為限,每次1年。 3.履約期滿,在甲方未招得適當承攬廠商或人員負責工作前,乙方應依契約條件價款及其他規定繼續負責本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4個月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2/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東門街51號5-7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貳佰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2/21 17:00
開標時間
106/02/22 10:00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東門街51號7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陸拾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東門街51號7樓勞安(總務)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年4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總公司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5.投標廠商切結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特定資格(與本案招標標的同性質實績之證明): 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具有完成與郵件分揀同性質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300萬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500萬元整,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2/2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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