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114-17-1 已決標公告

國際航空郵件科空運股2噸以上牽引力拖車頭2輛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和泰豐田物料運搬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284,000
原始預算
$ 4,40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97.3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機關代碼 3.15.83.70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顏楒甯
聯絡電話 (02)23517283#322
機關代碼 3.15.83.70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勞安科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
聯絡人 顏楒甯
聯絡電話 (02)23517283#322
傳真號碼 (02)23414210
電子郵件信箱 tweety7yen@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0/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8樓勞安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用新臺幣100元整(無論得標與否概不發還),以現金至本中心購買招標文件。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0/28 17:00
開標時間 114/10/29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8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8樓勞安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180日曆天內,將標的物送至指定地點並完成試運轉3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聲明書。 其他:投標廠商證明文件(詳招標規範第27點)。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屬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適用案件:等標期法定為40天以上合理期限。依以電子方式發布採購公告、以電子方式提供招標文件等標期各縮短5日,等標期可縮減為30日。 【注意事項】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70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顏楒甯
聯絡電話
(02)23517283#322
機關代碼
3.15.83.70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勞安科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
聯絡人
顏楒甯
聯絡電話
(02)23517283#322
傳真號碼
(02)23414210
電子郵件信箱
tweety7yen@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0/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8樓勞安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用新臺幣100元整(無論得標與否概不發還),以現金至本中心購買招標文件。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0/28 17:00
開標時間
114/10/29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8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8樓勞安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180日曆天內,將標的物送至指定地點並完成試運轉3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聲明書。 其他:投標廠商證明文件(詳招標規範第27點)。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屬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適用案件:等標期法定為40天以上合理期限。依以電子方式發布採購公告、以電子方式提供招標文件等標期各縮短5日,等標期可縮減為30日。 【注意事項】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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