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pc-0005@mail.pos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41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46號8樓勞安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用新臺幣100元整(無論得標與否概不發還),以現金或劃撥收據正本至本中心購買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10641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46號8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41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46號8樓勞安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應繳證件: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登記證書)
2.丙等以上冷凍空調業。(應繳證件: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執照)
3.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應繳證件: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行證書;投標廠商未領有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行證書者,須檢附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
4.室內裝修業。(應繳證件: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實績證明: 投標廠商需提供曾經施作公告金額以上之風管工程或消防工程等相關實績與證明。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4.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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