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114-418 已截止

臺北郵件處理中心作業科掛號函件股及限時收發股郵件處理承攬採購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公告日:114/12/10 截止日:114/12/15
工程全生命週期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139,548,659

押標金
$ 4,18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4/12/15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機關代碼 3.15.83.70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51 - 郵政及專差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蔡小姐
聯絡電話 (02)23517283#829
機關代碼 3.15.83.70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勞安科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
聯絡人 蔡小姐
聯絡電話 (02)23517283#829
傳真號碼 (02)23414210
電子郵件信箱 peggy780520@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因本欄位限填200個中文字,詳填於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2/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15 17:00
開標時間 114/12/16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8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18萬元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投標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未依契約履行所造成之損害並保證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勞安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5年5月1日至117年4月30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總價決標,請投標廠商一併考量於投標金額。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利用政府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查覆單位圖章)。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後續擴充】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甲方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本點第2款及第3款後續擴充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預估契約價金總額30%為上限。 (二) 甲方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乙方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次1年,以2次為限。 (三)本案契約期滿時,如本中心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甲方得依原契約條件與乙方續約最長6個月,乙方應配合辦理。 {註:本中心預計115年上半年起啟動業務搬遷至桃園市龜山區中華郵政物流園區,爰本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計算說明如下: 1.臺北地區單價乘以預估6個月工時及桃園地區單價乘以預估18個月工時之和作為本案預算金額。 2.桃園地區單價乘以1年工時,再乘以2.5倍(本款第2目及第3目續約)之金額,加計預算金額後,乘以1.3倍(本款第1目增購) 作為本案採購金額。} 【注意事項】 1.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 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70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蔡小姐
聯絡電話
(02)23517283#829
機關代碼
3.15.83.70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勞安科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
聯絡人
蔡小姐
聯絡電話
(02)23517283#829
傳真號碼
(02)23414210
電子郵件信箱
peggy780520@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因本欄位限填200個中文字,詳填於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2/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15 17:00
開標時間
114/12/16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8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18萬元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投標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未依契約履行所造成之損害並保證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勞安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5年5月1日至117年4月30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總價決標,請投標廠商一併考量於投標金額。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利用政府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查覆單位圖章)。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後續擴充】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甲方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本點第2款及第3款後續擴充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預估契約價金總額30%為上限。 (二) 甲方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乙方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次1年,以2次為限。 (三)本案契約期滿時,如本中心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甲方得依原契約條件與乙方續約最長6個月,乙方應配合辦理。 {註:本中心預計115年上半年起啟動業務搬遷至桃園市龜山區中華郵政物流園區,爰本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計算說明如下: 1.臺北地區單價乘以預估6個月工時及桃園地區單價乘以預估18個月工時之和作為本案預算金額。 2.桃園地區單價乘以1年工時,再乘以2.5倍(本款第2目及第3目續約)之金額,加計預算金額後,乘以1.3倍(本款第1目增購) 作為本案採購金額。} 【注意事項】 1.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 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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