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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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中心如因業務需要於履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得標廠商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得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年1次,以 3次為限。
(二) 履約期滿,在本中心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4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41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46號8樓勞安(總務)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用新台幣100元整(無論得標與否概不發還),以現金或劃撥收據正本至本中心購買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10641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46號8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41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46號8樓勞安(總務)科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各項■資格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採購是否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是(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外國廠商應出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依我國法令規定須加入公會始得營業之特定行業,例如工程技術顧問業、營造業,外國廠商得標後須依我國法令及契約規定辦理。)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廠商切結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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