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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完成採購標的之服務後20個日曆天內依原契約需求條件及原契約價款增購,金額以本案預估人數10%為上限,不足1人者捨去,再乘以固定費用計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51號8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51號5樓勞安科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50日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服務,完成採購標的之服務後30個日曆天內交付相關健檢報告等資料。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局總公司另訂有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需經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指定有效期限內,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及「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公私立醫療機構之證明。
5.政府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6.X光攝影巡迴車應具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登記證明」、合格之巡迴車執照證明等影本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共同核發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執照」。
7.中華民國醫用超音波學會會員證或放射師或醫師執業執照影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1.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局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
2.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