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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局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本點第2款及第3款後續擴充期間)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增購,但以不逾本契約預估契約總價金10%為上限。
(二) 履約期滿,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得按原契約價款續約,以1次為限,每次1年。
(三) 履約期滿,在本局未招得適當承攬廠商或人員負責工作前,得標廠商應依契約條件價款及其他規定繼續負責本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3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用於廠商保證本身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並依決標完成簽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51號
履約期限
115.5.1-116.4.30(預估)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具相當之經驗或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本標 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標的預算金額之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結算證明書。【廠商須提出以上各項資格文件影本;本局得要求廠商應提示正本供查驗】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利用政府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查覆單位圖章)。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投標檢附實績為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標的預算金額之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結算證明書。
2.投標須知64條第4款,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不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3.本案給予派駐勞工時薪不得低於216元,請詳閱契約。
4.廠商投標前應了解人力配置並考量自身調派人力之能力及風險再行投標。
5.請詳閱招標文件,若有不一致之處或對本案有疑義請盡速聯絡承辦人。
6.以現金匯款繳納押標金者,請備註公司名稱與本案案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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