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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41040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5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1040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5樓勞安科
履約期限
第1階段為開工之日起60日曆天竣工,第2階段為開工之日起30日曆天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最新修訂之範本,其要項及內容均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依法登記合格室內裝修業或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明文件。
相關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印本。
附加說明
一、等標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時查看本公告及招標文件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維自身權益。
二、驗收付款規定:
(1)本工程全部價款於全部工程(含第1階段及第2階段)竣工、驗收合格、點交完畢及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
(2)付款方式分2期,第1期款結付契約價金85%,第2期款待廠商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後無息結付尾款。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局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本局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地址:241040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電話:02-2988277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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