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勞安(總務)科
電子郵件信箱
v6rhw@mail.pos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決標次日起1年內,本局得依契約規範之條件及價款,保有不逾本案原採購數量百分之十之增購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41040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5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1040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5樓勞安(總務)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套量及製作,經驗收合格後,廠商自接獲本局通知次日起10日曆天內,交貨至本局指定地點。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聲明書、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請每日上網檢視是否有變更公告。
二、本案自決標次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套量及製作,得標廠商須備2組不同尺寸至使用單位套量,並書面或傳真完工通知書予本局辦理驗收。經驗收合格後,廠商自接獲本局通知次日起10日曆天內,交貨至本局指定地點。
三、經本局評審出最符合需要廠商,請依通知時間到本局議價,投標廠商代表請攜帶公司大小章(非負責人到場並請檢附授權書)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局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本局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政風室(地址:241040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7號5樓、電話:02-8985830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