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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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局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本點第2款及第3款後續擴充期〕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預估契約價金總額10%為上限。
(二)本局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得標廠商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次1年,以1次為限。
(三)本契約期滿時,如本局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2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1040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5樓勞安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200元(詳附加說明)
開標地點
241040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5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降低廠商未依約履行所造成之損害。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1040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5樓勞安科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3年7月1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郵政總公司另訂契約範本,其要領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項目:汽車貨運業(G101061)、汽車路線貨運業(G101071)、汽車貨櫃貨運業(G101081)、公路汽車客運業(G101011)或鐵路機構。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局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一、領取投標文件地點、時間及繳納投標文件費用領取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者請於截標日前逕自電子領標系統下載。
2.現場領標者請自即日起至截止日於上班時間前來本局勞安科不具名憑繳納投標文件費用之劃撥收據正本,領取投標文件(投標文件費用新臺幣200元整,請先行劃撥至郵政劃撥帳戶「三重郵局」,帳號:14044274)。繳納投標文件之費用,無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二、遞送投標文件場所,地址及截止期限:各投標廠商應將投標標價清單繕寫清楚加蓋廠商名稱、廠址及負責人印章後,連同投標須知所列應附證件一倂裝入標封內,於113年4月11日下午5時前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局(地址:241040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7號5樓勞安科)。
三、開標日及及地點:113年4月12日上午10時於三重郵局5樓開標室。
四、履約期限:自民國113年7月1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五、履約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整。
六、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七、投標時請自行評估日後因政府調整基本薪資政策所需之成本增減。
八、本案預算含預計搬遷後所增加之油費及通行費用。
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計於113年下半年至114年上半年期間啟動搬遷業務:
(一)搬遷至中華郵政物流園區後之第10車次為搬遷後增加運送至臺北郵局(北門)車次每年預估約250車次;第11車次為協助集郵處票券科於載運之郵件,每年預估約20車次。
(二) 原臺北郵件處理中心搬遷至桃園市龜山區中華郵政物流園區:
1.每年行駛里程將增加3,735公里,案關車次(第1.2.3.7.8.9車次)用油量增加約0.498公升,平均每車次增加約14.24元;
2.通行費增加約14,625元,平均每車次通行費增加約9.75元。由中華郵政物流園區發車(或運抵中華郵政物流園區)之1.2.3.7.8.9車次價金調整為:原車次價金增加約24元 (計算式:增加之油資14.24元加增加之通行費9.75元),乙方不得請求增加其他費用。
(三) 另預計於114年期間啟動臺北郵局快捷收發股搬遷業務,原臺北郵局(北門)搬遷至臺北郵局(金山南路),每年行駛里程將增加7,286公里,平均每車次用油量增加約1.0834公升。由臺北郵局(金山南路)發車或運抵臺北郵局(金山南路)之 4、5、6、10車次價金調整為:每車次價金增加約31元(計算式:增加之用油量*預估之油價28.6元,用油量調整:平均每車次用油量增加約1.0834公升),乙方不得請求增加其他費用。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