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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局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內(含以下2.3.後續擴充期間)按原契約價款或議價增購,但以不逾本案契約預估契約總價金10%為上限。
2.履約期滿,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得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重新議價後續約,以2次為限,每次1年。重新議價者,其價款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之相關類別增減比例調整(增減未達3%時不調整),或雙方另行協議價款後辦理續約。
3.履約期滿,在本局未招得適當承攬廠商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
開標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5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5樓勞安科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0年10月1起至111年9月30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郵政總公司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列印於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料代之)。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勞務契約履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
2.具有相當財力: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領取投標文件地點、時間及繳納投標文件費用領取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者請於截標日前逕自電子領標系統下載。
2.現場領標者請自即日起至110年8月23日止於上班時間前來本局勞安科不具名憑繳納投標文件費用之劃撥收據正本,領取投標文件(投標文件費用新臺幣200元整,請先行劃撥至郵政劃撥帳戶「三重郵局」,帳號:14044274)。繳納投標文件之費用,無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二、遞送投標文件場所,地址及截止期限:各投標廠商應將投標標價清單繕寫清楚加蓋廠商名稱、廠址及負責人印章後,連同投標須知所列應附證件一倂裝入標封內,於110年8月23日下午17時00分前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局(地址: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5樓勞安科)。
三、開標日及及地點: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於本局5樓開標室。
四、履約期限:自民國110年10月1起至111年9月30日止。
五、履約保證金:新臺幣98萬元整。
六、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七、原開標時間改為同日下午2時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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