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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甲方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本款第2目及第3目後續擴充期間〕內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議價增購,但以不逾預估契約總價金10%為上限。
2.甲方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乙方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次1年,以1次為限。
3.本契約期滿時,如甲方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乙方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2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1040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
開標地點
241040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5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1040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5樓勞安科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9年11月1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案契約採郵政總公司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之資料代之】。
2.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登記資料:G101061(汽車貨運業)、G101071(汽車路線貨運業)。
3.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5.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6.投標廠商切結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7.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附加說明
一、領取投標文件地點、時間及繳納投標文件費用領取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者請於截標日前逕自電子領標系統下載。
2.現場領標者請自即日起至109年10月5日止(營業日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01:30至05:00)前來本局勞安科不具名憑繳納投標文件費用之劃撥收據正本,領取投標文件(投標文件費用新臺幣200元整,請先行劃撥至郵政劃撥帳戶「三重郵局」,帳號:14044274)。繳納投標文件之費用,無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二、遞送投標文件場所,地址及截止期限:各投標廠商應將投標標價清單繕寫清楚加蓋廠商名稱、廠址及負責人印章後,連同投標須知所列應附證件一倂裝入標封內,於109年10月5日下午17時00分前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局(地址:241040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5樓勞安科)。
三、開標日及及地點:109年10月6日上午10時於本局5樓開標室。
四、履約期限:自民國109年11月1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
五、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6萬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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