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11402 已決標公告

基隆郵局郵務科投遞股等4單位郵件處理工作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有限責任台北市機關勞務勞動合作社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515,200
原始預算
$ 5,134,000
底價金額
$ 4,981,000
決標折數
90.6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
機關代碼 3.15.83.5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51 - 郵政及專差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宜欣
聯絡電話 (02)24210110
機關代碼 3.15.83.5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
機關地址 200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130號
聯絡人 陳宜欣
聯絡電話 (02)24210110
傳真號碼 (02)24277176
電子郵件信箱 kl625795@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5,134,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局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本案契約預估契約總價金10%為上限。 (二)履約期滿,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得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次1年,以2次為限。 (三)履約期滿,在本局未招得適當承攬廠商或人員負責工作前,得標廠商應依契約條件價款及其他規定繼續負責本案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4個月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9/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9/23 17:00
開標時間 114/09/24 10:00
開標地點 200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13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信用相對擔保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0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130號4樓勞安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總公司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屬勞務類不適用物價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 (一)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二、廠商應隨時注意本公告系統有無【更正公告】事宜,以免影響權益。 三、郵購者請將劃撥存款收據(或影本)(帳戶:基隆郵局營繕劃撥專戶,帳號:19409552)貼足快捷郵資之大型回郵信封,郵寄至本局勞安科庶務股索取,信封左上角註明【郵購基隆郵局郵務科投遞股等4單位郵件處理工作投標文件】字樣。郵購者請自行衡量遞送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以免耽誤投標。(文件費無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四、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本局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本點第2款及第3款後續擴充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本案契約預估契約總價金10%為上限。 (二)履約期滿,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得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次1年,以2次為限。 (三)履約期滿,在本局未招得適當承攬廠商或人員負責工作前,得標廠商應依契約條件價款及其他規定繼續負責本案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4個月為限。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5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宜欣
聯絡電話
(02)24210110
機關代碼
3.15.83.5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
機關地址
200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130號
聯絡人
陳宜欣
聯絡電話
(02)24210110
傳真號碼
(02)24277176
電子郵件信箱
kl625795@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5,134,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局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本案契約預估契約總價金10%為上限。 (二)履約期滿,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得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次1年,以2次為限。 (三)履約期滿,在本局未招得適當承攬廠商或人員負責工作前,得標廠商應依契約條件價款及其他規定繼續負責本案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4個月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9/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9/23 17:00
開標時間
114/09/24 10:00
開標地點
200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13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信用相對擔保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0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130號4樓勞安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總公司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屬勞務類不適用物價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 (一)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二、廠商應隨時注意本公告系統有無【更正公告】事宜,以免影響權益。 三、郵購者請將劃撥存款收據(或影本)(帳戶:基隆郵局營繕劃撥專戶,帳號:19409552)貼足快捷郵資之大型回郵信封,郵寄至本局勞安科庶務股索取,信封左上角註明【郵購基隆郵局郵務科投遞股等4單位郵件處理工作投標文件】字樣。郵購者請自行衡量遞送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以免耽誤投標。(文件費無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四、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本局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本點第2款及第3款後續擴充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本案契約預估契約總價金10%為上限。 (二)履約期滿,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得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次1年,以2次為限。 (三)履約期滿,在本局未招得適當承攬廠商或人員負責工作前,得標廠商應依契約條件價款及其他規定繼續負責本案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4個月為限。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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