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勞安(總務)科 庶務股
電子郵件信箱
clareluo0711@mail.pos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0700臺中市中區民權路86號6樓勞安(總務)科庶務股
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用新臺幣200元整,請先劃撥至郵政劃撥帳戶:02222221,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押標金專戶(通訊欄請註明: 臺中郵局等7局115年度外勤士差運動鞋)
開標地點
400700臺中市中區民權路86號2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32號信箱或400700臺中市中區民權路86號6樓 勞安(總務)科 庶務股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所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採固定金額給付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二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說明一#
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供套量鞋款供外勤人員套量使用,並於決標次日起50日曆天內,完成套量作業。
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0日曆天內(含各單位套量時間),
完成全案成品製作並書面通知本局派員辦理第一階段驗收。
三、得標廠商應於收到本局書面通知驗收合格次日起10日曆天內,依製發清冊(契約附件4)及送貨地址詳情表(契約附件5)寄送至各單位完成交貨,並依採購規範(契約附件1)之包裝方式規定包裝。(交寄費用由得標廠商自行負擔)。
四、得標廠商應備齊各大小尺寸之成品鞋供各單位更換,如交貨後發現有瑕疵品(含尺寸不合)之情形,由各單位逕洽得標廠商進行更換;得標廠商應於收到寄退瑕疵品之次日起20日曆天內更換合格新品,逾期者依契約第14條計算逾期違約金。
五、得標廠商完成最後交貨(包含各單位待更換新品、重新製作之鞋款依限全數更換完妥),並取得本局各使用單位點收確認之簽收單(契約附件6)及製發清冊(契約附件4)彙整後交本局辦理第二階段書面驗收。
六、本履約標的於全案驗收合格次日起,由得標廠商保固6個月。保固期內如發現瑕疵品,乙方應於收到寄退瑕疵品之次日起20日曆天無條件更換之。
#說明二#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五、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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