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enna45tmbg@mail.pos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用新臺幣200元整,請先行劃撥至郵政劃撥帳號:02222221;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押標金專戶(通訊欄註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10年新款外勤士差冬季制服)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32號信箱;400700臺中市中區民權路86號6樓勞安(總務)科
廠商資格摘要
詳附加說明二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份關係揭露表)。
5.請詳見契約、規範、須知、附件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20日曆天內,備文並將染樣送本局核定。
(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50日曆天內,完成套量作業。
(三)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0日曆天完成製作並書面通知本局辦理驗收(檢驗期間、契約或主驗人指定之改善期限及可歸屬本局作業之日數均不列入工期)。
(四)得標廠商應於驗收合格通知之次日起14日曆天內完成交貨。
二、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1).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本採購是否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