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勞安(總務)科
電子郵件信箱
stanleylo62@mail.pos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契約期滿,如本局尚未完成接續本案採購程序,經雙方同意,履約期間得以展延,得標廠商應繼續履行本案,展延期間最多以4個月為限。
二、本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後續擴充期間)內議價增購(含原有及新增工程),增購金額以不逾契約總價金3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001臺中市中區民權路86號6樓勞安(總務)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新臺幣200元,請先行劃撥至郵政劃撥帳戶「台中郵局押標金專戶,帳號第02222221號(通訊欄註明:「臺中郵局108年度工程委外監造技術服務」
開標地點
40001臺中市中區民權路86號6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32號信箱或40001臺中市中區民權路86號6樓勞安(總務)科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一)。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繳交押標金單據或證明文件正本
(五)切結書:詳附加說明(二)。
(六)廠商投標繳驗證件審查單
附加說明
(一)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具(1-1)(1-2)(1-3)中任ㄧ項):
(1-1)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1-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書。
b.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1-3)技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2)其他證明文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提供)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切結書。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切結書1(投標時檢附)
切結書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
廠商分別於投標時檢附上開相關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局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或服務費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三)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係指得標廠商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自訂約日起至所委託之監造工程完工驗收,且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依契約第13條規定辦理驗收合格日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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