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勞安(總務)科
電子郵件信箱
posttc02@mail.post.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58臺中市西區民生路200號7樓技術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憑已繳交招標文件費用之劃撥收據正本領取招標文件,費用新臺幣200元整,請先劃撥至郵政劃撥帳戶「臺中郵局押標金專戶」,帳號:022222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臺中民權路郵局132號信箱或專人送達臺中市中區民權路86號6樓勞安(總務)科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 7 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 60 日曆天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總公司契約範本修訂。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及消防設備師(士)證明文件(含3年內復訓證明文件)之消防業資格之廠商。
(二)其他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繳交押標金單據或證明文件正本。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5.切結書。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切結書1(自行執業)(投標時檢附)
6.廠商投標繳驗證件審查單。(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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