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932563230@mail.post.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期滿本局參考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後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款續約或重新議價1次。
2.後續增租(增帳)不逾新台幣2萬元整,得標廠商應按決標單價出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自民國106年06月27日起至106年07月04日上午09時00分止。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止向本局勞安(總務)科:台中市民權路86號6樓直接領取或郵寄函索,函索者請自附貼足快捷郵資之回郵大信封,並於信封上註明欲領取之標單名稱,郵件往返時間請廠商自行考量,如有延誤自行負責。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貳佰元整(郵政劃撥帳號:02222221號,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押標金專戶 註明:中央政府無線上網服務電路租賃)或依電子領投標系統規定電子領標。
開標地點
40001台中市民權路86號6樓本局民權大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標封寄達臺中郵政132號信箱或送達400-01臺中市民權路86號6樓勞安(總務)科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4.第1類電信事業之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執照之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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