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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局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廠商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 1 次 1 年,以 1 次為限。
二、本契約期滿時,如本局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 4 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履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花蓮市中山路四0八號5樓勞安科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中華郵政總公司採購文件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依據本案招標文件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投標須知。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投標須知。
其他:附加說明
本採購決標後簽約方式:
以書面文件簽約: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日曆天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完成契約簽署並依契約第23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辦理保險及交付批註後之保險單副本予本局存查。
倘廠商逾期不辦理契約簽署及交付批註後之保險單副本者,自該期限之次日起計罰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一之違約金,且每再逾1日持續計罰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一之違約金,直至違約情形改善為止,違約金得於保證金中抵扣。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