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lpost114007 已決標公告

委託保全業收送服務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080,000
原始預算
$ 5,400,000
底價金額
$ 5,300,000
決標折數
76.9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
機關代碼 3.15.83.2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3 - 調查及保安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蔡承助
聯絡電話 (03)8332334#685
機關代碼 3.15.83.21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花蓮市中山路四0八號
聯絡人 蔡承助
聯絡電話 (03)8332334#685
傳真號碼 (03)8344664
電子郵件信箱 bruce0807@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局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廠商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 1 次 1 年,以 1 次為限。 二、本契約期滿時,如本局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 4 個月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元
總計 41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1/10 17:00
開標時間 114/11/11 10: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花蓮市中山路四0八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7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履行。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花蓮市中山路四0八號5樓勞安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中華郵政總公司採購文件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依據本案招標文件規定。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投標須知。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投標須知。
其他:附加說明 本採購決標後簽約方式: 以書面文件簽約: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日曆天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完成契約簽署並依契約第23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辦理保險及交付批註後之保險單副本予本局存查。 倘廠商逾期不辦理契約簽署及交付批註後之保險單副本者,自該期限之次日起計罰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一之違約金,且每再逾1日持續計罰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一之違約金,直至違約情形改善為止,違約金得於保證金中抵扣。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2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蔡承助
聯絡電話
(03)8332334#685
機關代碼
3.15.83.21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花蓮市中山路四0八號
聯絡人
蔡承助
聯絡電話
(03)8332334#685
傳真號碼
(03)8344664
電子郵件信箱
bruce0807@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局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廠商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 1 次 1 年,以 1 次為限。 二、本契約期滿時,如本局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 4 個月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元
總計
41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1/10 17:00
開標時間
114/11/11 10: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花蓮市中山路四0八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7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履行。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花蓮市中山路四0八號5樓勞安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中華郵政總公司採購文件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依據本案招標文件規定。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投標須知。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投標須知。
其他:附加說明
本採購決標後簽約方式: 以書面文件簽約: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日曆天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完成契約簽署並依契約第23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辦理保險及交付批註後之保險單副本予本局存查。 倘廠商逾期不辦理契約簽署及交付批註後之保險單副本者,自該期限之次日起計罰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一之違約金,且每再逾1日持續計罰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一之違約金,直至違約情形改善為止,違約金得於保證金中抵扣。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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