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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3段130號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3段130號6樓 勞安總務科收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1、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其營業項目需含乙級(含)以上電器程裝業者(E601010)及能源技術服務業者(IG03010)。2、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附加說明
設置容量:
≧ 125.4 瓩。
一、工程內容:
新設地面並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含下述事項。
(一) 案場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細部設計。
(二) 辦理向台電公司提出併聯用電計畫,向能源局申請備案,台電購售電合約簽訂
(本公司為簽約方),向台電公司申請竣工系統併聯檢驗,取得送電完成併聯同
意公文,向能源局申請設備登記及現場查驗,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案、
免雜照申辦、竣工備查等。
(三) 設置監測系統:監測系統具有發電狀況監測與儲存監測資料,並顯示即時發電
與累計發電等數據。
(四) 保固維護服務。
(五) 模組廠驗、系統效能測試及驗收。
二、工程期限:
本工程自開工之日起 240 日內全案完工,逾期依契約規定處置。
(ㄧ) 本工程設置完妥。
(二) 完成台電電錶(售電)掛錶作業。
(三) 機關收到台電公司完成併聯作業通知函。
(四) 所有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行政作業申辦。
(五) 機關收到台電函知正式躉(購)售電能。
(六) 承包廠商須自行確實估算工期,以免逾期。期限內應辦事項若逾期,依契約第17 條遲延履約規定辦理。
三. 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圖:
承載太陽光電模組組列及光電電力設備空間之結構物載重、基礎、支撐架與
模組固定之結構安全設計,含計算書及設計圖(基座、鋼構、支撐架、螺栓
(絲)、模組與支撐架結合等),含風力(颱風)及地震力考量;本案太陽光電發
電系統(含光電電氣設備區之棚架)採架高設置,在免雜照申請條件下應予架
高,最低點高度不得小於 320 公分(現場地面起算)。本案結構安全設計簽
證須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負責,並函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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