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勞安(總務)科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 板橋區 文化路1段395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局總公司另訂有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定。
其他:廠商地址
237 新北市 三峽區 學勤路188之3號17樓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114/10/01 - 115/08/31
其他:品項名稱
板橋郵局郵務科投遞前郵件分揀及處理(委外承攬案薪資調整)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是
其他: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估算方式
114年10月1日至115年8月31日預估工作時數88,928小時*增帳金額$19.95=$1,774,114。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契約變更案為配合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薪資提升及薪資透明化政策,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535號函示,為因應政府政策變更(薪資調整),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4月11日工程企字第1140004200號函示略以:「所增加履約成本可依原契約薪資條件計算得知,亦無容廠商減價導致政策折減之可能,訂定底價之要件已被旨揭政策及原契約薪資條件拘束,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底價已無實質上裁量核定之權,係屬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所稱『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案件』 得免訂定底價,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簽(核)准案據:依據本公司114年9月26日第1148943922號核准函辦理,並以換文方式函知承攬廠商契約變更事宜。
三、決標金額係以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估算方式如下:
1.本案採單價決標,調整承攬價金為每小時單價新臺幣(下同)256.85元整。
2.原契約每小時單價為236.9元整,預估114年10月1日起至115年8月31日止,總需求時數為88,928小時,增帳金額為177萬4,114元整。
計算式:(256.85-236.9)*88,928=$1,77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