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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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局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本條第2款後續擴充期間〕內按原契約價款增購,但以不逾預估契約價金總額20%為上限。
(二)本契約期滿時,如本局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3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勞安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200元;劃撥帳號:19373033;劃撥戶名:板橋郵局採購押標金專戶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5樓(會議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提醒廠商審慎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及如期繳納履保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降低廠商未依約履行所造成之損害並保證履行本契約規定之各項義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勞安科)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月1日起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期間1年。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總公司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相關說明請務必詳閱投標須知,以維自身權益。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證明文件。
■陸路運輸:投標廠商須為汽車貨運業(G101061)、汽車路線貨運業
(G101071)、汽車貨櫃貨運業(G101081)、公路汽車客運業(G101011)或鐵路機構。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其他:附加說明
一、領取招標文件地點、時間及繳納招標文件費用、領取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請於截標日前逕自電子領標系統下載。
2.現場領標:請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月9日止於上班時間前來本局勞安科不具名憑繳納招標文件費用之劃撥收據正本,領取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費用新臺幣200元整,請先行劃撥至郵政劃撥帳戶「板橋郵局採購押標金專戶」,帳號:19373033,通訊欄務必註明:板橋郵局郵務科郵件運輸)。繳納招標文件之費用,無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二、遞送投標文件場所、地址及截止期限:各投標廠商應將投標標價清單繕寫清楚加蓋廠商名稱、廠址及公司、負責人印章後,連同投標須知所列應附證件一併裝入標封內,於112年1月9日17時30分前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勞安科)。
三、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112年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局5樓會議室。
四、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5萬元整
五、履約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整。
六、本採購案承運車輛規格及時刻表:詳採購契約(草約)及其附件。
七、招標機關聯絡人(或單位):
(1)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本局勞安科,電話:02-22570132分機686;
(2)規格:本局郵務科,電話:02-29641980分機342。
八、等標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時查看本公告及招標文件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維自身權益。
九、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