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
|---|---|
| 機關代碼 | 3.15.83.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751 - 郵政及專差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呂家華 |
| 聯絡電話 | (02)22570132#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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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代碼 | 3.15.83.2 |
| 機關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
| 單位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勞安科 |
|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 |
| 聯絡人 | 呂家華 |
| 聯絡電話 | (02)22570132#686 |
| 傳真號碼 | (02)22590491 |
| 電子郵件信箱 | kelly0312@mail.post.gov.tw |
| 標案案號 | L110020 |
| 標案名稱 | 新店郵局快捷郵件運輸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751 - 郵政及專差服務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 | 1,580,250元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一)本局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本款第2目及第3目後續擴充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預估契約總價金20%為上限。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1/01/1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76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4元 |
| 總計 | 100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勞安科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200元;劃撥帳號:19373033;劃撥戶名:板橋郵局採購押標金專戶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 截止投標 | 111/01/18 17:30 |
| 開標時間 | 111/01/19 14:30 |
| 開標地點 |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5樓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降低廠商未依約履行所造成之損害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勞安科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11年2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採用總公司訂定之郵件運輸契約範本 |
| 廠商資格摘要 |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附加說明 | 1.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局於必要時得通知投標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