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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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履約期滿,在本局未招得適當承攬廠商或人員負責工作前,得標廠商應依契約條件價款及其他規定繼續負責本案契約所訂工作,惟以不逾2個月為限。
二、本局如因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致履約標的有須改建、停用或搬遷等情事,本局得終止或解除部份或全部契約,得標廠商應無條件同意。
三、履約期間,本局如業務需要增減清潔局所及坪數,得標廠商應同意按決標總價除以總坪數所得每坪單價計價承作,惟不逾契約總價5%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200元;劃撥帳號:19373033;劃撥戶名:板橋郵局採購押標金專戶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一般廠商: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應有設立許可證明文件(依法立案,其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之立案證書或地方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許可證),且須為內政部「義務採購單位網路資訊平臺」登錄之機構商店,方符合本須知第四十四點得為優先決標之對象。未符合本款規定者,應依一般廠商之資格規定參與投標。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廠商切結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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