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27 已決標公告

板橋郵局109年度汽車零件採購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晉興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56,310
原始預算
$ 500,000
底價金額
$ 490,000
決標折數
93.12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機關代碼 3.15.83.2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9 - 其他運輸設備及其零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張順明
聯絡電話 (02)22570132#685
機關代碼 3.15.83.2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
聯絡人 張順明
聯絡電話 (02)22570132#685
傳真號碼 (02)22590491
電子郵件信箱 csming@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甲方因業務需要,得於契約期間內依原契約標的項目決標價增購各項次之零件,增購總價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20%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9/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9/09 17:00
開標時間 109/09/10 10:0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5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貳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一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局於必要時得通知投標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2.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3.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1)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4.本局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5.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6.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1)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2)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3)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4)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5)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7.若投標廠商符合本公司壽險業務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之相關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且本案預算金額超逾本公司對單一或所有利害關係人限額控管時,則投標廠商視為資格不合格,不得為本案決標對象。另本招標案如屬租賃採購案預算金額換算年租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或其他單筆採購案預算金額達500萬元以上者,可得決標之對象為利害關係人時,應先辦理保留決標,將全案經由內部作業程序審查,並經董事會同意後始得決標。 8.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如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暫停營業情形者,本局得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9/09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張順明
聯絡電話
(02)22570132#685
機關代碼
3.15.83.2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
聯絡人
張順明
聯絡電話
(02)22570132#685
傳真號碼
(02)22590491
電子郵件信箱
csming@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甲方因業務需要,得於契約期間內依原契約標的項目決標價增購各項次之零件,增購總價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20%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9/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9/09 17:00
開標時間
109/09/10 10:0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5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貳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一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局於必要時得通知投標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2.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3.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1)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4.本局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5.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6.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1)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2)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3)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4)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5)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7.若投標廠商符合本公司壽險業務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之相關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且本案預算金額超逾本公司對單一或所有利害關係人限額控管時,則投標廠商視為資格不合格,不得為本案決標對象。另本招標案如屬租賃採購案預算金額換算年租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或其他單筆採購案預算金額達500萬元以上者,可得決標之對象為利害關係人時,應先辦理保留決標,將全案經由內部作業程序審查,並經董事會同意後始得決標。 8.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如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暫停營業情形者,本局得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9/0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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