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va240013@mail.post.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在本局未招得適當服務廠商前,得標廠商應依原契約規範條件及原價款繼續負責本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2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200元;劃撥帳號:19373033;劃撥戶名:板橋郵局採購押標金專戶
開標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395號4樓 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 勞安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廠商應檢附車輛型錄文件,並勾選型號(正本或影本)提供審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領標方式】:
1.電子領標每份新臺幣100元。
2.公告期間上班時間內,以無記名方式至本局勞安科(地址:22047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領取招標文件,每份新臺幣200元整。
3.郵購者請將劃撥存款收據(或影本)(劃撥帳戶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帳號第19373033號)或貼足快捷郵資之大型回郵信封,郵寄至本局勞安科索取。郵購者請自行衡量遞送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以免延誤投標。
4.已繳納之投標文件工本費,無論投標與否概不退還。
【廠商應寄回之投標文件包括】:(投標須知、招標規範及契約書草案不必寄回,自行留參)
1.投標標價清單:清單應填妥標價。
2.押標金。
3.廠商投標繳驗證件審查單。
4.資格證明文件(含公司證明文件、有效之納稅證明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
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廠商授權書。
7.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8.投標廠商應檢附車輛型錄文件,並勾選型號(正本或影本)提供審查(需檢附有效之環保標章證書)。
(其他):
1.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餘詳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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