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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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因業務需要本局得於履約期間內以原契約價款增購,但以不逾本契約預估契約總價金20%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3065臺南市新營區中山路126號3樓勞安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00元,現場不記名購買或郵購
開標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山路126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065臺南市新營區中山路126號3樓勞安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本公司106.6.5所頒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廠商,營業登記載有與本採購標的分類相關項目之廠商,且具備下列各項證件影本者均可參加投標(本局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證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金融機構票據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領取投標文件地點、時間及繳納投標文件費用:
(一)自民國106年9月15日(星期五)至25日(星期一)止上班時間內前來新營郵局(73065臺南市新營區中山路126號)3樓勞安科不具名繳納投標文件費用新臺幣100元,領取投標文件。
(二)郵購者請將上述費用(115元)先行劃撥至「新營郵局劃撥存款專戶」(帳號第30552399號),將劃撥收據及快捷回郵(台南市80元、外縣市120元 )郵票放入郵購信封內,以快捷郵件郵寄至新營郵局勞安科收(73065台南市新營區中山路126號 )。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郵購「排信桌及分信格財物採購」招標文件,本局於收到郵購後,即行寄出。郵購者請自行衡量遞送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以免耽誤投標。
郵購者,如所寄招標文件圖說費數額不足、受款機關書寫錯誤、回郵郵資不足時,不予受理,原劃撥收據退還郵購人。
郵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致招標文件延誤寄達,本局不負任何責任,且不退還招標文件圖說費。
1.收件人姓名、地址書寫錯誤,因而誤寄招標文件者。
2.未寫明或誤寫採購標的名稱,因而誤寄招標文件者。
3.其他非可歸責於本主辦機關者。
(三)繳納投標文件之費用無論投標與否概不退還。
(四)遞送投標文件場所、地址及截止期限:
各投標廠商應將標單估算準確,繕寫清楚加蓋廠商名稱,廠址及負責人印章後裝入標單封內密封,連同應附證件一併裝入封內於民國106年9月25日(星期一)17時30分前寄達或專人送達新營郵局勞安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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