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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在本局未招得適當承攬公司前,廠商應依契約條件價款及其他規定繼續負責本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2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3065臺南市新營區中山路126號3樓勞安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00元,現場不記名購買或郵購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065臺南市新營區中山路126號3樓勞安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適用「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招標案,採本公司所定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廠商、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營業登記載有與本採購標的分類相關項目,且具備下列各項證件者均可參加投標:
1. 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一般廠商: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
(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應有設立許可證明文件(依法立案,其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之立案證書或地方政府核發之身心 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許可證),且須為內政部「義務採購單位網路資訊平台」(http://ptp.moi.gov.tw/web2.0/OrgShoppingStreet.php)登錄之機構商店,方符合本須知第四十點得為優先決標之對象。未符合本款規定者,應依一般廠商之資格規定參與投標。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視同無退票紀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領取投標文件地點、時間及繳納投標文件費用:
(一)自民國105年8月11日(星期四)至8月15日(星期一)止上班時間內前來新營中山路郵局(73065臺南市新營區中山路126號)服務台不具名繳納投標文件費用新臺幣100元,領取投標文件。
(二)郵購者請將上述費用(115元)先行劃撥至「新營郵局劃撥存款專戶」(帳號第30552399號),將劃撥收據及快捷回郵(台南市80元、外縣市120元 )郵票放入郵購信封內,以快捷郵件郵寄至新營郵局勞安科收(73065臺南市新營區中山路126號)。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郵購「新化地區郵局局屋清潔工作」招標文件,本局於收到郵購後,即行寄出。郵購者請自行衡量遞送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以免耽誤投標。
郵購者,如所寄招標文件圖說費數額不足、受款機關書寫錯誤、回郵郵資不足時,不予受理,原劃撥收據退還郵購人。
郵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致招標文件延誤寄達,本局不負任何責任,且不退還招標文件圖說費。
1.收件人姓名、地址書寫錯誤,因而誤寄招標文件者。
2.未寫明或誤寫採購標的名稱,因而誤寄招標文件者。
3.其他非可歸責於本主辦機關者。
(三)繳納投標文件之費用無論投標與否概不退還。
(四)遞送投標文件場所、地址及截止期限:
各投標廠商應將標單估算準確,繕寫清楚加蓋廠商名稱,廠址及負責人印章後裝入標單封內密封,連同應附證件一併裝入封內於民國105年8月15日(星期一)17時30分前寄達或專人送達新營郵局勞安科。
(五)、檢舉電話:06-6330061新營郵局政風室。檢舉信箱:新營郵局第339號信箱。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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