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asa1106@mail.post.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一) 國內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或自然人
(二) 應徵之廠商應為房地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
其他:附加說明
一、徵購之基地需求條件:
(一)基地面積:約900坪至1,000坪。
(二)基地位置:斗六市明德路及雲林路二段以南,龍潭路以北,中山路以 西,芭蕉溪以東。
(三)基地臨路面寬:基地臨路之正面寬度至少40公尺以上;兩面臨路以上 者,基地正面寬度至少應有30公尺以上。
(四)道路寬度:基地面臨之道路寬度須至少20公尺以上。
(五)土地使用分區:可供郵局業務使用之土地使用分區。
二、廠商時應提出之文件:
(一)土地出售同意書(應載明土地標示、使用分區、面積、目前使用狀況說明、出售單價及總價;如為共有土地,各所有權人皆須同意出售並簽章)。
(二)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及影印本(正本核訖當場發還)。
(三)土地位置略圖。
(四)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六)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為準)。
(八)土地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前次移轉現值證明文件。
(九)廠商提供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本公司辦理會勘前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 ,相關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1.毗鄰土地跨不同使用分區時。惟毗鄰土地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商業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郵政專用區或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郵政事業用地者,得免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
2.土地或鄰地有畸零地之虞時。
廠商提供之土地經本公司初步認定無法供建築郵政局屋使用之虞時,應自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相關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逾期將以廠商已提供之文件逕行作成會勘結論。
三.上列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文件以公告日至截止收件日期間由相關機關核發者為限。第七款文件得以截止收件日後五日內由相關機關核發者並補繳。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