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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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履約期滿本局得以原契約規範並參考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後得以原契約價款續
約或重新議價1次每次1年,總計以2次為限。
(二)履約期滿,本局仍未招得適當廠商或人員負責工作前,承攬商應依原契約價款及條
件繼續負責本案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3個月為限。
(三)履約期間,甲方保有依原契約規範之條件及價款,增購不逾全年預估總工作時數20%
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
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
之。
附加說明
(一)領取招標文件地點、時間及繳納招標文件費用:
1.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6年8月14日止,於上班時間內前來本局不具名憑已繳交招
標文件費用領取招標文件(文件費200元、電子領標100元)。
2.郵購者請將上述費用先行劃撥至郵政劃撥帳戶「雲林郵局」,帳號第22491054
號,將劃撥存款收據正本及快捷回郵新台幣120 元整郵票(縣內80元)放入郵
購信封內,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件郵寄至本局。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郵購
「雲林郵局掛號郵件分揀封發委外承攬」招標文件,本局於收到郵購後即行寄出。
郵購者請自行衡量遞送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如因之有延誤投標情事者,應自行
負責。
3.已繳納之招標文件之費用無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二)收受投標文件時間及截止期限:
1.收受投標文件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01:30至05:30止。
2.截止投標期限:民國106年8月14日17時30分前寄達(或由專人送達)。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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