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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甲方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本契約預估契約總價金( 10 %)為上限。
2、履約期滿,在甲方未招得適當承攬廠商或人員負責工作前,乙方應依契約條件價款及其他規定繼續負責本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4個月為限。
3、履約期間如預估契約總價金提前用畢,且甲方未依第2款規定增購,視同履約期滿;甲方如依第2款辦理增購,於增購金額用畢時,視為履約期滿。乙方不得因而請求甲方賠償或補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郵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532號
履約期限
1年(106.7.1~107.6.30)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
(四)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五)投標廠商切結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間: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至民國107年6月30日止,共計1年。
二、甲方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本契約預估契約總價金( 10 %)為上限。
三、履約期滿,在甲方未招得適當承攬廠商或人員負責工作前,乙方應依契約條件價款及其他規定繼續負責本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4個月為限。
四、履約期間如預估契約總價金提前用畢,且甲方未依第2款規定增購,視同履約期滿;甲方如依第2款辦理增購,於增購金額用畢時,視為履約期滿。乙方不得因而請求甲方賠償或補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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