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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履約期滿,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得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重新議價後續約,以 2次為限,每次1年。重新議價者,其價款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之相關類別增減比例調整(增減未達3%不調整),或雙方另行協議價款後辦理續約。
2.履約期滿,在甲方未招得適當承攬廠商或人員負責工作前,乙方應依契約條件價款及其他規定繼續負責本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4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郵局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53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郵政劃撥或現金繳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532號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6年01月01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三) 營業項目為汽車貨運業或汽車路線貨運業之廠商公司執照或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四) 廠商加入汽車貨運或汽車路線貨運業相關同業公會有效之會員證。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資格:營業項目為汽車貨運業或汽車路線貨運業之廠商公司執照或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廠商加入汽車貨運或汽車路線貨運業相關同業公會有效之會員證。
2.乙方同意以3.5噸(或以上)後門附油壓升降設備包封車(即後車廂應以型鋼、鋼架及鋼板製作)承運甲方及本契約第5條所指定郵局(以下簡稱目的地郵局)託運之各類郵件及空籃車、箱筐、郵袋等。
3.於上班時間內前來本局勞安科,不具名繳納新臺幣100元整,領取投標文件。應注意遞送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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