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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4401臺南市北區成功路6號
開標地點
704401臺南市北區成功路6號4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4401臺南市北區成功路6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最新修訂之範本,其要項及內容均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持有營業執照、營利事業登記營業項目符合本工程之專業營造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施工期間,應避免影響本局業務工作之進行,施工前,請先行與使用單位協調,並依照同意之時段施作,不可影響本局日常作業之進行,若須於夜間及假日施工,承包商需事先考量,不可以上述原因作為工期延誤之理由。2.工程之驗收(含複驗)屬營造業者,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未依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會同辦理,每次扣罰2,500元且當次不予驗收。3.本工程地點為本局之作業場所【每週上班日五天(週一至週五)8:30~17:00】,廠商施工時不得影響本局之業務及用電設備。本局上班日廠商如需用電,應事先徵得本局電工人員同意;倘因施工不當造成本局損害,廠商應全額賠償。若因此影響工期,廠商應調整施工方式拆裝並完成測試,供本局正常營業,且不得以此要求展延工期。4.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除依規定申請聘僱或調派外籍勞工者外,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5.本工程為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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