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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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本點第2款及第3款後續擴充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預估契約總價金10%為上限。
2.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或本契約提前履約完成而終止契約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得標廠商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次1年,以1次為限。
3.本契約期滿時,如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4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涉及郵件個資及投遞時效,收取履約保證金以維履約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4臺南市北區成功路6號4樓勞安(總務)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總公司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中,本採購案係:陸路運輸:受託人須為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或鐵路機構。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5.具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營業(營業項目為汽車貨運業或汽車路線貨運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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