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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局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本點第2款及第3款後續擴充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預估契約總價金20%為上限。
2.履約期滿,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重新議價後續約,以1次為限,每次1年。
3.履約期滿時,在本局尚未招得適當承攬廠商或人員負責工作前,得標廠商應依契約條件價款及其他規定繼續負責本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4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4臺南市北區成功路6號4樓勞安科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詳投標須知)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3.廠商信用之證明。(詳投標須知)
4.投標廠商聲明書。(詳投標須知)
5.投標廠商切結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6.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本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標的預算金額,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廠商須提出以上各項資格文件影本;本局得要求廠商應提示正本供查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採購金額為9,363萬5,136元,原招標公告誤輸錯誤金額,已更正。
開標日如不克至開標現場請附回郵信封及押標金收據,收據並請加蓋公司大小章,俾便押標金寄回之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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