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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本工程工期40日曆天。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開工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持有營業執照、營利事業登記營業項目符合本工程之冷凍空調工程業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施工說明及設備規範第14項:底座及蓋板:原【機架以鋁合金骨架組成】該列文字刪除
2. 本工程地點為本局之作業場所【每週上班日六天(週一至週六)】,得標廠商施工時不得影響本局之業務及用電設備。本局上班日得標廠商如需用電,應事先徵得本局電工人員同意;倘因施工不當造成本局損害,得標廠商應全額賠償。若因此影響工期,得標廠商應調整施工方式拆裝並完成測試,供本局正常營業,且不得以此要求展延工期。
3. 施工作業應為本局非上班時間內施作,投標廠商應自行評估人員、機具、設備是否足以因應。
4. 施工期間,應避免影響本局業務工作之進行,施工前,請先行與使用單位協調,並依照同意之時段施作,不可影響本局日常作業之進行,若須於夜間及假日施工,承包商需事先考量,不可以上述原因作為工期延誤之理由。
5. 施工前應設置防護措施,每日收工後需檢視未完成施工處設施之安全,做好環境清潔復原,不可影響本局作業環境、安全及業務進行。當區域完工後(空調機可控制溫度、風量等進行空調運轉)後應先啟用試運轉,然後進行下一區域施工。試運轉期間並負責指導業主人員使用,系統故障時應復維修之責,不得推諉。
6. 辦公工作區配管,不可用焊接,只可用法蘭與牙接,焊接作業區需與業主申請並於核可位置作業。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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