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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4臺南市北區成功路6號4樓勞安總務科
履約期限
訂約日起100日曆天(含例假日及辦妥臺電送電手續)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最新修訂之範本,其要項及內容均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研擬。
廠商資格摘要
1.電器承裝業,登記級別:甲級。
2.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
3.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4.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內)。
附加說明
1.本工程需辦理臺電增設申請報竣送電各項手續(含竣工簽證)。
2.得標廠商施工時,不得影響甲方業務及用電設備。甲方營業日乙方如需用電,應事先徵得甲方電工人員同意;倘因施工不當造成甲方損害,乙方應全額賠償。若因此影響工期,乙方應調整施工方式拆裝並完成測試,供甲方正常營業,且不得以此要求展延工期。
3.本工程施工作業應配合非營業時間施作,投標廠商應自行評估人員、機具、設備是否足以因應。
4.施工期間,應避免影響該區域業務單位工作之進行,施工前,請先行與使用單位協調,並依照同意之時段施作,不可影響該業務單位日常作業之進行,如須於夜間及假日施工,承包商需事先考量,不可以上述原因作為工期延誤之理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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