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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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4臺南市北區成功路6號4樓勞安科
履約期限
106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107年05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若投標廠商符合本局壽險業務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之相關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且本案預算金額超逾本局對單一或所有利害關係人限額控管時,則投標廠商視為資格不合格,不得為本案決標對象。
3.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如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暫停營業情形者,本局得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附加說明
履約期間
一、民國106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107年05月31日止,共計一年。倘因甲方組織變更或調整,致本項業務須移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轄其他單位,本契約自業務移撥日起終止,甲方並於移撥日一個月前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因而向甲方請求賠償或補償。
二、履約期間如預估契約總價金提前用畢,視為履約期滿,乙方不得因而請求甲方賠償或補償。
開標日如不克至開標現場請附回郵信封及押標金收據,收據並請加蓋公司大小章,俾便押標金寄回之用。
投標信封封面之截標日期誤輸為5月22日,已更正為5月31日,並於5月17日重新上傳更正後之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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