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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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甲方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本條第2款及第3款後續擴充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本契約預估契約總價金 10% 為上限。
履約期滿,在甲方未招得適當承攬廠商或人員負責工作前,乙方應依契約條件價款及其他規定繼續負責本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4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270號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九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其他:附加說明
4/25修正招標文件之2.契約草約\附件01_彰化郵局投遞股投遞前郵件分揀工作規範檔案內之第一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
1.採計量折合工時:
乙方依本規範每工作日應分揀當日進口全部平常函件,重量約501公斤,折合14.7工時,約需4人。
改為
1.採計量折合工時:
乙方依本規範每工作日應分揀當日進口全部平常函件,重量約501公斤,折合14.7工時,需4人。
另修改第三條第一項之說明
以上採實際計時工作總計約需4人(或16小時),遇有人員休假時...
改為
以上採實際計時工作總計需4人(或16小時),遇有人員休假時...
另修改第一條第四項:
四、作業人數:約8人(或32小時)。
改為
四、作業人數:8人(或32小時)。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