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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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3樓勞安(總務)科開標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之公正及監督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之公正及監督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3樓勞安(總務)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民國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共計1年。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上級機關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所擬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並蓋公司章、負責人章)
2.詳附加說明2.3.4.。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投標文件應檢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16年度特約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及臨場健康服務採購案企劃書】12份(正本7份,副本5份及光碟或其他電子檔1份)(正本首頁請標示廠商名稱,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3.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其他相關法令所定資格之機構,且該機構指派的勞工健康服務及臨場健康服務人員,須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所定資格,並同時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且聘僱有符合資格之醫護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者。
(2)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機構。
4.提供勞工健康服務及臨場服務人員之資格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相關法令,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醫師:醫師證書、醫師執業執照、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之專科醫師資格、職業醫學科醫師證明或「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7條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證書。
(2)護理人員:護士或護理師證書、護士或護理師執業執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7條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證書、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之證明。
(3)若機構為3.(2)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該機構指派之勞工健康服務及臨場健康服務人員,應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勞工健康顧問人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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