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1 - 辦公室及會計機器,其零件及附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電子郵件信箱
yen79121@mail.post.gov.tw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1 - 辦公室及會計機器,其零件及附件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3樓勞安(總務)科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3樓勞安(總務)科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2個月內,書面通知履約起始日起算,期限8個月。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上級機關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所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並由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4.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1)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本案「列印耗材」項目之標價價金總額須不逾公告之列印耗材預算金額234萬元;本案「維護服務」項目之標價價金總額須不逾公告之維護服務預算金額71萬2,000元。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1
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證明文件1】:應載明類似《本案契約標的物設備之廠牌型號》,並載明具有供應耗材與零配件之能力(例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證明文件2】:應載明類似《本案契約標的物設備之廠牌型號》,並載明具有維修、維護之能力(例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附加說明2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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