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1 - 辦公室及會計機器,其零件及附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電子郵件信箱
yen79121@mail.post.gov.tw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1 - 辦公室及會計機器,其零件及附件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3樓勞安(總務)科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勞安(總務)科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3個月內,書面通知履約起始日期,應於該起始日期起算180日內完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上級機關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所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外國廠商:a.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b.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本採購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並蓋公司章、負責人章)
4.投標標價清單項目應符合規定如下,否則為不合格標:
(1)本案「設備A」項目之標價價金總額須不逾公告之「設備A」預算金額2,619萬元。
(2)本案「設備B」項目之標價價金總額須不逾公告之「設備B」預算金額2,380萬元。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更正公告:
1.契約附件1-1之測試1-2第c3欄位「裁成(1中摺x長14")單張
1UP
」,「長14"」更正為「長12"」。
2.契約附件1-1第3至7頁表頭標題【財物_附件1-1:設備必要規格及驗收查核 更正為【財物_附件1-1:設備必要規格及驗收查核A】
3.契約附件1-2之測試1-6第b1條碼讀取欄位「同a7入機面向【選:①②③④】」更正為「不使用」。
4.契約附件1-2之測試1-6第o、p及q欄位文字闕漏,同左述補正查驗「測試結果」之相關文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