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399 已決標公告

「龍山郵局(舊八甲庄郵便局)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承熙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245,000
原始預算
$ 1,500,000
底價金額
$ 1,245,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機關代碼 3.15.83.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顏逸嬋
聯絡電話 (02)23114331#6712
機關代碼 3.15.83.1
單位名稱 勞安(總務)科供儲股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
聯絡人 顏逸嬋
聯絡電話 (02)23114331#6712
傳真號碼 (02)23314740
電子郵件信箱 yen79121@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4/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003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三樓勞安(總務)科供儲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用新臺幣200元整,請先行劃撥至郵政劃撥帳號「台北郵局營繕工程圖說費用專戶」,帳號第0176761-1。於公告期間上班時間內至本局勞安(總務)科供儲股,不具名憑繳納招標文件費之劃撥收據正本領取招標文件。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5/10 17:30
開標時間 111/05/11 10:00
開標地點 100003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3樓勞安(總務)科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之公正及監督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03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勞安(總務)科科長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契約全部結案為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訂定之範本,該範本係參考主管機關之範本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經政府立案之合法納稅開業建築師事務所。 (2)政府立案之各大專院校以上學校(相關類別)。 2.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 a.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b.政府立案之各大專院校以上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 a.營業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b.所得稅: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c.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切結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6)公立學校及機構得出具公函做為第(1) 、(2) 、(3) 項證明文件。 (7)服務建議書12份(正本1份、副本11份及電子檔光碟2份)。 3.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本案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其應具下列資格者: 具開業建築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5/10 17: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顏逸嬋
聯絡電話
(02)23114331#6712
機關代碼
3.15.83.1
單位名稱
勞安(總務)科供儲股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
聯絡人
顏逸嬋
聯絡電話
(02)23114331#6712
傳真號碼
(02)23314740
電子郵件信箱
yen79121@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4/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003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三樓勞安(總務)科供儲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用新臺幣200元整,請先行劃撥至郵政劃撥帳號「台北郵局營繕工程圖說費用專戶」,帳號第0176761-1。於公告期間上班時間內至本局勞安(總務)科供儲股,不具名憑繳納招標文件費之劃撥收據正本領取招標文件。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5/10 17:30
開標時間
111/05/11 10:00
開標地點
100003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3樓勞安(總務)科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之公正及監督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03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勞安(總務)科科長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契約全部結案為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訂定之範本,該範本係參考主管機關之範本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經政府立案之合法納稅開業建築師事務所。 (2)政府立案之各大專院校以上學校(相關類別)。 2.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 a.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b.政府立案之各大專院校以上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 a.營業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b.所得稅: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c.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切結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6)公立學校及機構得出具公函做為第(1) 、(2) 、(3) 項證明文件。 (7)服務建議書12份(正本1份、副本11份及電子檔光碟2份)。 3.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本案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其應具下列資格者: 具開業建築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5/1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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