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rsula@mail.pos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3樓勞安(總務)科供儲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200元整,請劃撥至帳戶:「台北郵局營繕工程圖說費專戶」,帳號:01767611。於公告期間上班時間內至本局勞安(總務)科供儲股,不具名憑繳納招標文件費之劃撥收據正本領取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3樓勞安(總務)科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3樓勞安(總務)科科長室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定。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營業項目需含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IF01010或與本案履約標的相關項目
3.其它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及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行證書(含3年內複訓證明文件或滿160積分講習證明);投標廠商屬行號未領有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行證書者,須檢附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其負責人、受雇人員或從業人員之一應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4.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
5.消防同業公(工)會或地方消防同業公(工)會之當年度會員證。
6.承攬工程手冊。(室內裝修業免附)
7.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8.投標廠商聲明書。
9.投標廠商切結書。(詳附加說明)
10.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11.廠商資格審查表。
12.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工期及開工日: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5工作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曆天內竣工。本工程所採用之產品材料型錄、相關證明文件應送請甲方審核,經審核通過後方可施工。本案擬採用之材料,估價單另有註記者,應依註記說明辦理。
2.切結書。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1)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切結書1
(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切結書2
(3)營造業:於開工前應另檢附切結書3、4
廠商分別於投標時、開工前檢附上開相關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內提出者,本局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或服務費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承包商應配合使用單位假日或夜間施工。
**未提出廠商資格審查表及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者仍為合格。
**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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