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電子郵件信箱
diderly@tbro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6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履約標的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登記資料代之;已公告廢止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詳招標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1.設計階段:決標日後20個日曆日內提交修正工作計劃書1式3份,交付機關審查核定通過。
2.製作階段:應於110年2月23日(或配合機關指定日期)下午5時前完成本成品之製作,並配合「2021台灣燈會」期間之展演(含試燈、彩排等相關期程)。
3.展演階段: 110年2月25日(星期四)至110年3月7日(星期日) 18時30分至22時30分(配合機關需求機動調整),共為期11天。(2月25日彩排、2月26日開燈及3月7日閉幕)。
4.撤場階段:
(1)應依機關指定時間拆除前述項目一部分或全部。若經機關核定同意者必須保留,不在此限。
(2)視機關需求,出席並參與典藏會議及協辦點交作品予機關及典藏單位。
(3)廠商於燈會結束後,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