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電子郵件信箱
j8670@tbroc.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7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履約標的之法 人、機構或團體,並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 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 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 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其他基本資格: 營業項目列有I4廣告業業務者。
上開(1)(2)(3)(5)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2年內,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於截止投標日前2年內於韓國辦理完成電視媒體廣告投放相關經驗或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2/5(即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32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即多個契約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800萬元)之契約影本或足可證明可信文件影本,或採購機關或機構出具之驗收證明。
2.本案履約地點:韓國
3.本案於108年10月24日更正公告,更換標價清單,並延長等標期1天,於108年11月5日17:00截標,於108年11月6日10:00開標,地點不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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